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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美術家香港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中文名稱:中國美術家香港協會(簡稱香港美協)。英文名稱:China Artists (HK) Association;縮寫:CAANHK
第二條 中國美術家香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系香港藝術發展局聯盟成員。協會致力為港澳臺地區、中國大陸和全球華人藝術家服務,系以宣傳弘揚中國書畫藝術為核心的正規美術機構。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讓世界瞭解中國文化,讓中國文化走向世界。
 協會堅持藝術為本、提倡藝術多元、發揚藝術民主,尊重和維護美術家的創作自由和評論自由,鼓勵會員深入生活,加強修養,提高技巧,勇於創新。
 協會的主要職能是“協調、聯絡、宣傳、服務、經營”,促進美術事業的繁榮和文化產業的發展,是協助美術家服務社會、走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會址設在香港鰂魚湧英皇道663號千禧廣場1008室。中國大陸常駐聯絡處設在廣州市沙太北路209號天寶寫字樓2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會按照自身特點和所處經濟區域環境優勢,努力開拓美術創作、美術展覽、美術交流、學術研討、美術市場等方面的工作。發揮廣大美術家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繁榮美術創作,鼓勵出作品、出人才,扶持精品力作的產生,是本協會工作的重點。積極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走向社會、走向大自然,努力創作具有特色的藝術精品;
(三)協會舉辦各種形式的美術展覽,做好創作發動、徵集作品、評選評獎、畫集編印等工作;積極為全國展覽推薦作品;支援鼓勵會員舉辦作品展;
(四)協會特別重視對確實具有很高藝術水準的書畫家的發現、推薦、宣傳、包裝,致力於藝術與市場相結合,向海內外藝術市場推出優秀書畫家和優秀作品;
(五)努力辦好本協會所屬媒體,及時反映各國/各地區美術創作、學術研究及有關活動等方面的資訊,使之成為協會與會員之間溝通的重要管道;
(六)開展與中國大陸的美術交流;促進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及海外僑胞美術家的交流;積極參與國際美術交流活動;
(七)依法維護美術家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詳見《中國美術家香港協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  組織機構
 
 
 董事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工作;
(四)通過重要決議,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董事會授權主席團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主席團表決通過,報請董事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搆和代表機構;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領導本協會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九)理事的增選和解除。
第十 理事會須由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五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第一、二、四、五、六、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恪守協會總則和各項工作細則;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或較高社會知名人士;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70歲以下。
二十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是協會董事會主席。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協會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團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邀請顧問團成員;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本協會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各項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 主席團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會、主席團會議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 協會主席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五)處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二十 本協會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 本協會可根據發展需要報審批機關批准後逐步按專業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 各國、各地區分會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協會會員。
第二十 本協會設名譽主席和顧問團,由協會主席團提名、推舉。聘請若干名社會知名藝術家擔任名譽主席和顧問,由主席團聘邀。
第二十 本協會建立藝術委員會。藝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由協會主席聘任。藝委會開展本領域的創作、展覽和研究活動,並與中國大陸和其他各國/各地區相應的藝委會協調工作。藝委會對美術事業的發展、對美術創作、美術理論研究和藝術品收藏等發揮諮詢、指導和審評的作用。
三十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聘用適量專職工作人員及部分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三十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從事諮詢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經費支出:
(一)協會各項活動的經費支出;
(二)協會刊物資料出版費;
(三)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補貼;
(四)協會秘書處決定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協會按照協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協會會員退會或除名時,不得要求本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依照協會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公佈。
第三十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協會的變更、合併、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 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四十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主席團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0日內,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 協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主席團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董事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 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董事會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 協會經批准成立主管機構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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